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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南通市纺织工程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南通市纺织企事业单位及其纺织科技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为纺织企事业单位的科技进步服务;为会员的学术交流和知识更新服务;动员和组织会员为繁荣南通市的纺织科技事业,振兴南通市的纺织工业贡献力量。本学会的所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南通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南通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挂靠单位是由热心学会工作的南通市范围内的高等院校、知名纺织服装企业组成。办公机构设在南通市人民西路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纺织专业的学术交流,评选、表彰、奖励优秀科技论文,召开学术年会;
(二)普及纺织科学技术知识,举办学术讲座和技术培训班,出版纺织技术书籍和杂志;
(三)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为纺织企事业单位的技术难题组织攻关,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为纺织发展规划及纺织重大技术项目组织论证;
(四)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进行纺织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评审,进行纺织新产品和科技成果的鉴定。
(五)关心会员的身心健康,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建议和要求,组织有益会员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一般称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的入会条件:
1、具备工程师(或讲师、馆员)以上职称的,入会前三年有一篇以上学术论文参加本学会专业年会,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或获过一项市级以上科技成果或新产品奖励(主要参与者之一)的。
2、具备助理工程师(以及上述相应的职称)职称的,入会前三年有两篇以上学术论文参加过本会专业年会,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或获得两项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科技成果或新产品(奖励主要参加者之一)的。
3、具备技师职称的,入会前三年间在本专业有创造发明或创新成果的,或在该领域内有独到之处的。
4、热心本会事业的纺织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
5、个人会员入会必须由两个本会会员介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申请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秘书处通过审核;
(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四)由本会办公室办理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要求退会的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按本会要求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触犯国家刑法被逮捕的,自逮捕之日起视为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则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0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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